条目代码:E4004
条目状态:正常
许可情况:后置许可
对应行业
509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说明
检索结果
条目名称:建筑劳务分包
相关活动
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建筑劳务分包 及相关附属的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建筑劳务分包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经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
非相关活动
无
备注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相关事项 |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后置事项 适用区域(1): 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审批层级和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适用业务阶段:新设;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
相关政策法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适用区域(1): 文号:国务院令第393号状态:有效发布时间:2003-11-24 摘要: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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