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章程是公司及其所有成员的基本活动准则,对公司从设立到解散的全过程,始终具有全面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其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灵魂。我国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形式上采取书面形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制订公司章程。要求股东共同制订章程,具有重要意义:(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者,不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2)制订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或称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任意事项是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
载的事项,包括公司有自主决定权的一些事项。(3)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订,如果是新设立的公司,则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订。共同制订是指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公司取得协商一致,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体现全体股东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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