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名称权?
公司名称权,指公司对自已的名称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司名称权虽与作为人格权的自然人的姓名权在许多方面相似,但它究竟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呢?它与姓名权明显不同的是,公司名称权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代表着一定的经营活动和商誉,具有商业上的财产价值;既可以作为资产直接投资,也可以有偿转让具有财产权利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同时,它是公司的人格化标志,是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区分标志,始终与其所代表的公司相联系,与公司共存亡,有着人身权最鲜明的特征。所以,公司名称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鉴于其双重的性质,公司名称权在转让时均附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债权人的利益。现代商法大都规定商号不得单独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应伴有该名称所代表的公司本身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这是世界上较一致的做法。如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企业名称可随企业或企业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的转让方应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由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一般而言,公司名称一经登记注册,公司即取得了该名称的专用权,在特定地域和行业内享有专属使用权。世界上也有国家公司名称专用权的取得不以登记注册为要件。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外国厂商名称在联盟国内可不依注册而受到保护,即享有对其名称的专用权。但该条约同时许可国内法给予已注册的公司名称以更为优越的保护。可见注册是公司取得其名称专用权的一般方法。我国对公司名称专用权的取得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且公司名称未经核准登记,其使用也属非法。
公司名称权属于一种专属使用权,自然具有排他的效力。同一行业的公司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否则构成对已登记的公司名称专用权的侵犯。所谓同一行业,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行业相同;所谓相似,指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在字音、字形、字义方面非常接近或者字号相同,只是组织形式略有差别,以致容易使公众混淆或误解,以为两家公司为同一家公司或为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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