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公司在成立前应先拟定其住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证明,以证明将要设立的公司对该住所享有用权。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假若未作记载,则有为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公司也不能成立,经登记的住所,若日后变更而未做变更登记,公司不得以变更的住所对抗第3人即公司住所已经登记,即产生了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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