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在我国,公司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登记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即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新《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公司是企业法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包括公司在内的一一切经济组织的最基本的经济特征。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而组织其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任何公司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即进行营业,而且这种经营活动必须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的。一次性的营利行为,虽然其目的也是为了营利,但不能称为营业。因此,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能是一次性的、偶然的营利行为,而应是连续不断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多长,法律一般不加以限制.况且营利是公司生产经营的自的,并不是所有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必然结果。所以,这“一段时间”的长短,主要是看公司自
身的经营状况,经营得好,实现了营利的目的,公司存在的时间就长,就会有所发展;反之,由于经营不善而发生亏损或资不抵债,就可能发生破产或被其他公司、企业合并的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并不一定是公司。如合一伙,虽是由两人以上互约出资,经营共同的事业以获取利益,并对其进行分配,但它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而不能称作公司。再比如一些公益社团,也追求营利,也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象福利院开办工广,对外也具有营利的目的,但它的营利所得并不分配给其成员,而是用以充实救济基金,因而仍与公司不同。还应当注意的是,公司的营利性是就经营的目的而言,即目的是使公司自身财产增加并获取利润,从而使出资的股东也因此而获取经济利益。这里并不涉及获利的结果。一个公司并不因为它经营效果不佳、亏损乃至濒临破产而丧失公司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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