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新《公司法》和我国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公司必须是法人,即公司应为具有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服务性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这是公司与其他企业性质的一个重要区别。我国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的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必须依法成立
公司依法成立,不仅要依专门规范公司组织、设立以及运作等问题的狭义的公司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其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登记设立,还必须符合其他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这是因为,在我国公司立法中,在技术上般采取对某些特别问题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方式。如我国新《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由此可见,在我国,设立一一般性的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即可;而要设立如商业银行、保险等业务的公司,就要符合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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