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自已独立的财产也就决定了它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公司以自已的名称或名义进行活动,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受因自已的经营行为而获得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因自已的经营行为而遭受的亏损负财产责任。
(2)公司对其法定代表和代理人在其权限内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全部财产应包括公司的总资本额以及历年的积累,从内容看不仅包括流动会,商品。还包括土地、广房、设备、生产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名种财产权利。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同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作出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股东和公司是两个不网的、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公司应自己承担财产责任。费国新《公司法》第3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它不仅是独立的民事主,而且还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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