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因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是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将面临破产。公司的财产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的出资、公司成立后的积累(如利润、政府补贴)等。其中,股东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无权抽回,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已缴纳的出资,则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必须将有关财产退还公司或给予其他补偿;股东已向公司认缴了出资及承诺了出资期限而到期未实际缴纳的,则构成了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公司应当追回。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的魅力在于它具有以下优势:一是便于集合资金既通过股东出资和向社会募筹资,迅速集中较多。的资金。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就为投资者公司股东)共担投资风险并将风险控制在自已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机制。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这一企业形态的突出特征,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形态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的关键。如前所述,当公司发生对外债务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已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础,这一制度有效地降低了投资风险,极大地鼓励了投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次修改公司法,坚持了股东有限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只要股东不司的有限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充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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