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除具备一般公司的基本特征以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大都是合伙企业或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各自优点的集合,因为有限公司作为法律上人为的创造物,其创设是为了克服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并整合两者的优点。
1.股东人数有最高的限制
我国新《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设立;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就要发生公司类型的转换,即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都对此作出了规定。从我国新《公司法》第96条的规定可以推知我国也是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而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间接责任和不连带责任。但应注意在资本认缴方面,股东有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即“资本填补责任”。这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以其所认股份”负责有所差别。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般不分为股份,每个股东只有一份出资、但其数额可以不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般均采单一出资制,其出资的非股份性至为明显。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显著区别之一。
4、公司组织、经营上的非公开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经营一般不向社会公开,这与股份有限公司在组织和经营上的公开性有着明显的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设立上具有不公开性。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起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法定数额内的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2)股东的出资转让受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人合性质的公司形式,注重公司股东之间信任关系的维持,因而其股东出资的转让须受到严格的限制。(3)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会计状况不需要向社会公开。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送交各股东确认,无须进行公告。
5.公司设立程序简便,机构设置灵活
在设立程序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较股份有限公司要简便很多。首先,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从而设立方式较为单一。其次,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对社会影响小,所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除了从事特殊行业经营外采取准则主义的态度;在机构设置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立。具体表现为:(1)我国新《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2)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这里需要提及的是,作为有限公司特殊形式
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必须要设立监事会的。
6.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的规定,资本又具有封闭性的特点,股东相互间具有人身信任因素,具有人合色彩。从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其股东资金的联合、互相之间的信任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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