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额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除此之外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上的责任。即股东只承担其认购股份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一旦公司破产或解散而要求清算时,公司债权人就只能对公司财产提出要求,而无权起诉股东本人而直接要求股东负责,更不能要求用股东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这种有限的责任机制可以使公司更易于吸引众多加盟者,保护投资的安全性。
2.资本的等额性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资本被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形式存在,股份则是金额相等的公司资本的最小构成单位。每个股东可以持有不同数额的股份,但每股的金额须相等。资本划为等额股份,并由股东按出资额实际占有,这有利于股权的行使和利润的分配,也可表明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对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3.公司运营的开放性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公开募集公司的资本,任何人只要愿意支付股金、购买股票就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且其股东也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在原则上也可以成为股东。这样,资本的公开募集就决定了其运营的公开性,公司账目必须公开,以使股东了解其经营状况;股票也要在公开证券市场流通转让。这种股份公司的资本募集公开性与股票流通性决定了股份公司的资合性质,也使其有别于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
4.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构成了公司的独立财产。股东对其出资财产失去了所有权,而只享有股权。股权使股东可以享有股利请求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公司事务参与权和表决权等。同时,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财产拥有法人所有权,使股份公司成为最典型的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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