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公司法》第6条第1款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由此可见,公司是依照法律经过登记注册而设立的经济组织。
公司设立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设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所申请设立的公司是否符合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对符合规定的,应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登记。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未进行设立登记的,一是不能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公司不能成立)、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更不能对抗第三人;二是将依我国新《公司法》和我国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处罚。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外,还必须履行如下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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