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股东
股东一般在公司章程中确定,但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设立时,一部分作为发起人的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确定,另一部分则通过募股程序来确定。
履行出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履行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因为股东出资是公司据以成立的物质基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有股东未缴清股款或未完全给付金钱以外的出资财产时,其他股东负有填补其差额的义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有股东未缴清股款或未完全给付金钱以外的出资财产时,发起人负有填补其差额的义务。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27、28、83、84条的规定,在我国公司设立程序中,履行出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出资者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进行
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出资者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额。如果以货币出资,则应将货市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上;如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负有连带责任。
股东或发起人依法缴清股款后,验资机构应当出具验资证明。公司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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