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定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般由全体股东选任一一名或数名董事,由董事代表公司执行业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则由发起人选任董事及监事,如果采取募集设立,则由股东大会选任董事及监事。我国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他们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决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民主选出的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人和副董事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成员中指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选
任或解聘。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由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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