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由此可见:
第一,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除必须依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以外,可以从事本辖区的公司的登记工作。
第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也可以登记依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但必须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
第三,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的具体登记管辖范围与登记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登记管辖范围与登记管辖权限未作规定的,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不得进行公司登记。但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这意味着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至少必须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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