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代码:CB002
条目状态:正常
许可情况:后置许可
对应行业: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说明:指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从事广告宣传品、产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活动。
条目信息
检索结果:
广告…纸、金属、塑料;商业广告…印刷品;广告…刷;扑克纸牌的印刷;广告…印加工;热转印加工;
相关活动
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及相关附属的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经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商业广告印刷品;广告类年刊;商品海报;商品目录册;艺术作品目录;印花税票;明信片、卡片、日历;有图画明信片;印制问候卡片;印刷各种日历;奖状及证书;塑料印刷品;包装装潢塑料印刷;金属印刷品;包装装潢金属印刷品;盲文印本;纸牌的印刷;扑克纸牌的印刷;广告宣传品的印刷;以数字印刷方式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水转印加工;热转印加工;
非相关活动
国家秘密载体印刷;特定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印刷
备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相关事项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后置事项
适用区域(1):
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署
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适用业务阶段:新设;
改革方式:其他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后置事项
适用区域(1):
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署
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部门
适用业务阶段:新设;
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后置事项
适用区域(1):
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署
审批层级和部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适用业务阶段:新设;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相关政策法规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适用区域(1):
文号:国发〔2012〕52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12-09-23
摘要: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9项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
适用区域(1):
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01-08-02
摘要:第十条第二款: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适用区域(1):
文号:国发〔2012〕52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12-09-23
摘要: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0项将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
适用区域(1):
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01-08-02
摘要: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适用区域(1):
文号:国发〔2004〕16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04-05-19
摘要: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0项将“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适用区域(1):
文号:国发〔2012〕52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12-09-23
摘要: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4项取消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适用区域(1):
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01-08-02
摘要: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十二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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