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事项有何基本要求?
我国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准的指导性原则。具体是:
(1)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2)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3)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股东出资的方式应当符合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对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股东首次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在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不得以设定担保的财产和与主体不可分离的劳务、信用、自然人、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5)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6)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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